申请人:意大利雅威多橱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00583号“意大利雅威多橱柜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包含“雅威多”显著性词语,许多申请人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661693号“威多雅WEIDUO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称,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