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海霞
委托代理人:湖州童标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25062号“查理少爷 Charlie Shao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明确含义,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大量含有“少爷”文字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少爷”一词属旧社会封建落后称谓,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