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滴客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22693号“益伢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9097051号“益博士”商标、第21650239号“益博士 YIBOSH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指定使用商品不尽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两引证商标业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益伢博士”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中文“益博士”仅一字之差,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