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狮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18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577454号和第30733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使用商品完全不相同,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维生素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冰糖燕窝、片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它们在构图特征、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