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众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26636号“ZO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3754564A号“宗安 ZOO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性及含义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它类似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案外商标注册资料、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外文“ZOAN”与引证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外文“ZOOAN”仅一个字母之差,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