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龙井路柒号花园餐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39240号“新三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277293号“新三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8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