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77619号“中觀太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觀太極 25377619

阅读:103210 2018-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益众慈航人生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77619号“中觀太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4603308号“中太极”商标、第17621417号“中太极”商标、第6385981号“中威太极武术馆 武 ZHON…

  申请人:益众慈航人生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77619号“中觀太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4603308号“中太极”商标、第17621417号“中太极”商标、第6385981号“中威太极武术馆 武 ZHONGWEITAIJIWUSHUG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中道”的解释。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中觀太極”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中太极”仅一字之差,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377619号“中觀太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觀太極 253776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8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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