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乔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瑞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79112号“gu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487719号“gu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18年6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一致,故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