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92731号“baidu computing un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第4026915号“百度 BAIDU及图”商标、第6913958号“白杜 BAIDU及图”商标、第13969741号“百督 BAID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经多年发展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小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电动车辆、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拼音“BAIDU”,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关于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