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洲波爸(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95362号“混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混茶”及简单深色背景,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这些服务的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