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民方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86781号“潮窝Chaow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非是对汉字“潮窝”的不规范使用,不会引起大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混淆误认,使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核准注册决定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及广告宣传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商标是否通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非是判断是否构成前述条款所考虑的因素。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