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84208号“顽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65928号“顽石STEELINESS S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商标设计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7031160号“顽石愫”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交的撤销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顽石”,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裤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