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55860号“苏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151568号“苏先生及图”商标、第26879867号“苏鲜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正处于申请注册阶段,有可能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