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5264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6526477

阅读:86688 2018-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林省优适环球数字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策封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26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702852A号“SHARKLET及图”商标、第19499804号“中讯集团ZHONGXUNGROUP及图”商标、…

  申请人:吉林省优适环球数字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策封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26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702852A号“SHARKLET及图”商标、第19499804号“中讯集团ZHONGXUNGROUP及图”商标、第194998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牙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医院、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5264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65264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748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