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901529号“思家SHIC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思家SHICS及图 9901529

阅读:114971 2018-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明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托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01529号“思家SH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0871号决定,于2018年08月1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明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托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01529号“思家SH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0871号决定,于2018年08月1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广州市托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肖明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第9901529号第42类“思家 SHICS”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本人的相关调查,撤销商标并未在商业中真实实际使用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本人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质疑。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合同、发票等。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06日至2017年11月0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均为自制证据,其中部分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合同与发票未能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且合同、发票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或未涉及本案复审服务,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已实际履行。故,在案证据难以作为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06日至2017年11月05日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9901529号“思家SHIC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思家SHICS及图 99015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7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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