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舜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康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21660号“舜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0006490号“舜维及图”商标中第4209、4216、4217、4218、4220、4227类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委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