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玩偶的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13479号“玩偶的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58148号“玩偶的家PLAYME”商标、第20482657号“DOLL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书复印件、百度翻译资料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骰子游戏器具;棋盘游戏器具;纸牌;运动用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骰子游戏器具;棋盘游戏器具;纸牌;运动用球”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摇摆木马;室内游戏玩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玩偶的家”,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骰子游戏器具;棋盘游戏器具;纸牌;运动用球”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骰子游戏器具;棋盘游戏器具;纸牌;运动用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