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山嘉州画院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21522号“嘉州画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895626号“嘉洲”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605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第8895626号“嘉洲”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4442614号“州嘉”商标、第13994565号“嘉州房产网”商标、第16319545号“老嘉州”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