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晨冉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75874号“晨冉CR CHEN R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348100号“创润CR Chuang Run及图”商标、第6828396号“瑞超CR”商标、第13863554号“廣瑞達CR”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