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941613号“佛顺号 古树纯料 古树 PUER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佛顺号 古树纯料 古树 PUER TEA及图 26941613

阅读:100885 2018-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祖邦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41613号“佛顺号 古树纯料 古树 PUER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255382号“古树纯料及图”商标、第5865005号“古树咖啡GUSHU COF…

  申请人:杨祖邦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41613号“佛顺号 古树纯料 古树 PUER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255382号“古树纯料及图”商标、第5865005号“古树咖啡GUSHU COFFEE及图”商标、第15443753号“古树斋”商标、第18365061A号“普友会PU'ER TEA CLUB”商标、第20161530号“忆满堂茶ELITE MAN HALL PUER TEA”商标、第17321271号“P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的各引证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佛”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伤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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