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市华昕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39759号“梵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原料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应当予以核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肽”是一类化合物的统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