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开发区果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13597号“重要的小事 THE TH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7959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