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抱龙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精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90905号“抱龙山桃花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1601858号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委审理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28765号商标、第8142878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