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703667号“长寿密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长寿密码 14703667

阅读:131500 2018-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巴马寿元坊长寿食品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长寿密码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4日对第14703667号“长寿密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866…

  申请人:广西巴马寿元坊长寿食品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长寿密码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4日对第14703667号“长寿密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8667195号“长寿密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66686号“长寿密码 LONGEVITY C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本地赢得了消费者信赖,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域相同,其在知晓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抄袭引证商标,势必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的价值,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果汁;饮料制作配料;啤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于2010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复审裁定准予注册,于2017年11月7日在第1574期商标公告中予以注册公告。

  引证商标二于2014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汁(饮料)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明确指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且《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且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予以保护,故争议商标在“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果汁”商品上的注册已无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之必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饮料制作配料、啤酒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饮料制作配料、啤酒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703667号“长寿密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长寿密码 147036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7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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