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亚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郑亮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8日对第12958137号“老船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老船长壹陆伍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并在当地享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照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一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章第四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委将适用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宣传、使用照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既无形成时间,也未显示申请人信息,不足以证明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经在餐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对引证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