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环球美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97663号“环球新星UNIVERSE NEW ST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5291号决定,于2017年06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张伟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临沂爱莫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积极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多次参加展会以及在各种媒体做广告宣传。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许可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商标局审理阶段案卷材料。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许可合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04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08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18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该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有针对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存在,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