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纪和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美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4日对第14098166号“KIWALI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位于日本和歌山县,专门生产反光膜、蓄光膜、荧光纸等产品,其产品销往日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并受到广泛欢迎。随着中国的汽车、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申请人的“KIWALITE(纪和丽)”反光膜产品大量销往中国客户,其产品已经取得中国交通部和公安部质量检测认证,被大量使用在机动车号牌和道路交通标志上,“KIWALITE(纪和丽)”品牌相关产品在中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084670号“KIWA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三、经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为销售申请人“KIWALITE(纪和丽)”产品的公司的法人代表,属于对被代理人商标的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KIWALITE”的复制、摹仿。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出处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六、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回光反射塑料膜和塑料板、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上的公司简介;
2.申请人的“KIWALITE(纪和丽)”牌反光膜产品在中国“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
3.申请人的中国代理商及经销商北京长兴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长兴公司)、佛山市中企纪和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中企纪和公司)、佛山市联众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联众公司)的企业宣传册;
4.住友商事化学株式会社出具的其作为总代理商在2005年至2014年期间向北京长兴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环霸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销售申请人的“KIWALITE”牌反光膜产品的宣誓书;
5.住友商事化学株式会社与北京长兴公司、佛山中企纪和公司及佛山市南海区环霸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就“KIWALITE”牌反光膜产品签订的订货单、装箱单、发货单及海关进口增值税、关税专用缴款书;
6.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上打印的广州嘉德丽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嘉德丽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
7.广州嘉德丽公司网站上的介绍,被申请人秦美云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8. 申请人委托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广州嘉德丽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并在公证员陪同下从该公司购买“日本纪和丽(KIWALITE)”商品,并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原件;
9.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一览表及部分商标的详细信息。
10.第105566172号“KIWALITE”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的“KIWALITE”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认定“KIWALITE”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注册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作为主要证据。
针对答辩材料,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与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理由基本相同,并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故我委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4年3月3日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7类反光膜、合成橡胶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20日止。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2、引证商标于2013年8月15日由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回光反射塑料膜和塑料板、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目前处于异议审理中,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我委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广州嘉德丽公司经销“KIWALITE(纪和丽)”牌反光膜商品,但是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代理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反光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农业用塑料膜”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回光反射塑料膜和塑料板、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反光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农业用塑料膜”三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相近,但是上述商标在非相同或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合成橡胶等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三、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鉴于在“反光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农业用塑料膜”三项商品上,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故在“反光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农业用塑料膜”三项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其将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其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其余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在合成橡胶等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申请人认为其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在回光反射塑料膜和塑料板、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不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反光膜;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农业用塑料膜”三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