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新颖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337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11745号“美加德 MIC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整体部分、主要元素方面存在差异。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地理位置上存在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沐浴用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