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本源塑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台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9220号“本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70427号“本原”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46414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