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1188号“FIRSTDO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57884号“第一门;GATE NO;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创意、外观、含义、读音方面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设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可译为“第一门”,与引证商标含义相近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