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壹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1102号“一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15643号“松松”商标、第9514429号“SG 松”商标、第5077604号“一松亭”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816375号“一松亭”商标在呼叫、含义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