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23528号“DARE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61522号“DAER”商标、第4118262号“大略DARE”商标、第6777048号“GLOBAL SERVICES及图”商标、第10081959号“九地 GLOBAL及图”商标、第11570468号“NUCAP GLOBAL及图”商标、第15125358号“全球顺GLOBAL及图”商标、第20970111号“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商标独创性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光盘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ARE”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DARE”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