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上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5886号“链金网LIANJINCHIN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758491号“链金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12377号“链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中“CHINA”只是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2.申请人签订的平台合作协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不动产经纪、担保、典当、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担保、典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包含中国国名“CHINA”易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务、不动产经纪、担保、典当、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