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杰
委托代理人:青岛大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4871号“九岭山农场CHIU-LING MOUNTAINS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5430440号“九岭山”商标、第5430441号“九岭山”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998733号“TONY’S FARM及图”商标、第7962196号“脑包堰 FRUIT VEGETABLES PADDY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29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