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卓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里手企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80152号“drive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配电箱(电)、交换机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