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09897号“商标支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支付 22409897

阅读:135981 2018-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华毅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09897号“商标支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申请商…

  申请人:广东华毅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09897号“商标支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网上银行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未直接或间接体现服务内容等特点。三、存在类似包含“支付”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艺术品估价、网上银行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09897号“商标支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支付 224098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3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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