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快快租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33544号“KK U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85748号“KU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说明复印件;作品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关联企业证明复印件;网络关于申请人“快快优车”的介绍复印件;联名卡合作协议复印件;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复印件;应用软件下载情况复印件;媒体报道复印件;撤销申请书及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KK UCAR”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KUCAR”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