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284241号“PARADISUS BY ME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PARADISUS BY MELIA”及图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01955号“亦谷 YIGUE及图”商标、第5047580号“富有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