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BERTHUR TECHNOLOGIES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1190号“MOTION CO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9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7922号“MotionCore”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8年5月13日第1599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