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法曼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5483号“小胖微商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46619A号“小胖购物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21500号“胖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07758号“小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网举证商标信息查询单;“小胖微商课堂”公众号、优酷视频、系列图片、各网站相关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均为“小胖”,且现代汉语在呼叫上有沿袭传统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故引证商标二也有被呼叫为“小胖”的可能,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职业再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