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原龙辉皮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42820号“领秀 伊萬卡 LX-IVAN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65702号“IVAN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78285号“IVAN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2938号“领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63379号“领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89521号“领秀 女裤专家与领导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51369号“领秀 Lineso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246994号“领秀 Lineso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242340号“伊万卡•特朗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242339号“伊万卡•川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629145号“IVANKA TRU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978292号“IVANKA TRU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待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暗示了申请人产品能够让女性展现各种女性魅力的特点,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七商标流程查询单;商标网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申请人宣传使用申请商标logo的图片;申请人合同复印件以及获得的各种荣誉奖项照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被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领秀”与引证商标三至七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领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伊万卡”是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女儿名字的简称,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