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鑫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元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57068号“智拍汇 Zhi Pai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910473号“智拍 ZIPOY及图”商标、第14213800号图形商标、第18353037号“槌 BIG CHUI及图”商标、第12971246号“龙汇e青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