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荣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05250号“白金汉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白金汉”源于网络词汇,并非国外知名地名。申请商标与其指定服务项目无直接关系,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大量含“英文”字样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白金汉”,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另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