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06013号“皇兒寶 Bobo 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皇兒寶 Bobo king及图 22606013

阅读:168740 2018-05-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宝儿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06013号“皇兒寶 Bobo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27710号“皇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82892号“皇兒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90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广东宝儿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06013号“皇兒寶 Bobo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27710号“皇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82892号“皇兒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90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35266号“英科达 YING KE 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67014号“金领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218603号“华宇科迪 GSN-L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924488号“皇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目前正处于驳回复审审查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牙用研磨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宠物尿布、牙用研磨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宠物尿布、牙用研磨剂”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宠物尿布、牙用研磨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皇兒寶”与引证商标二“皇兒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皇寶”、引证商标七“皇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宠物尿布、牙用研磨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尿布、牙用研磨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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