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清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媚登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1日对第14820889A号“MAIDENFOR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maidenform”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468398号“maiden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络宣传情况;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MAIDENFORM”系列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广泛、长期的使用,并为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具有主观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证据):被申请人介绍及商标注册列表;经销协议、部分发票、产品宣传材料等。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4年07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毡、门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旗帜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09月21日起至2025年09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0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24类垫子用罩、床单、棉毯、毛毯、无纺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毛巾、床上用毯、纺织织物、被子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条款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初步审定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毡、门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旗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垫子用罩、床单、棉毯、毛毯、无纺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毛巾、床上用毯、纺织织物、被子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其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达到驰名商标所应有的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