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华智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01877号“为石wels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为石”文字和外文“welsee”组成,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7174号“WES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WESEE”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