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6847号“PARISIA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PARISIANING”字母之间无间隔,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西安”。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由字母“PARISIANING”组合而成的商标,且字母之间无间隔符号,按照一般消费习惯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识别,该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