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指尖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6423号“指尖族THE FINGER 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指尖族”和外文“THE FINGER FAMILY”及图形组成,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839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6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为图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