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全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75630号“祥全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祥全工”文字及图形组成,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04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9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为图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在第42类建筑、喷涂服务、防锈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