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万冠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7985号“WANGUAN WHITE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9387728号“素媄时光及图”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6023号图形商标、第12537386号图形商标、第18396638号“EVER THAMES及图”商标、第12536963号图形商标、第10985067号“艾澜卡 Ailanka及图”商标、第9552846号图形商标、第8374044号“优姿蔓 YOZOME及图”商标、第8022237号图形商标、第10851849号“金鹅 JINE及图”商标、第16343850号图形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